五粮液申请七粮液商标被驳 事件具体经过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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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五粮液公司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案。北京高院经审理认定五粮液公司申请的“七粮液”商标与他人商标构成近似,维持了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对“七粮液”商标不予注册的裁定,驳回五粮液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2、2011年1月,五粮液公司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七粮液”商标(下称争议商标),该商标经初步审定公告在第1284期《商标公告》上,指定使用在第33类的果酒(含酒精)、烧酒、葡萄酒、酒(饮料)等商品上。
3、而高某于2007年及2008年向原商标局申请注册第6669572号“中原七粮御液ZHONGYUANQILIANGYUYE及图”商标、第6283201号“中原七粮福高ZHONGYUANQILIANGFUGAO及图”商标、第6652521号“中原七粮坊ZHONGYUANQILIANGFANG及图”商标(下统称引证商标),均于2010年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薄荷酒、食用酒精等商品上。
4、高某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在法定期限内向原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2012年11月20日,原商标局作出对争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的裁定。五粮液公司不服该裁定,于2012年12月18日向原商评委申请复审。2014年2月24日,原商评委作出裁定,争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5、五粮液公司不服该裁定,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一中院判决驳回五粮液公司的诉讼请求。五粮液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和被诉裁定。北京高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中,争议商标由中文“七粮液”构成,引证商标均为包含有“七粮”中文文字的图文组合商标,二者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近似商标。商标申请注册人对其申请注册的不同商标享有各自独立的商标权。五粮液公司的“五粮液”商标为驰名商标,并不当然认定“七粮液”亦有知名度或可以获准注册。五粮液公司与高某有关“七粮液”商标的民事侵权诉讼与争议商标是否应获准注册没有直接关联。综上,北京高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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