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诉讼立案条件(代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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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乐乐来为大家解答以下的问题,关于代位权诉讼立案条件,代位权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那么今天让乐乐带着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为了保障其债权不受损害,而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债务人行使债权的权利。

  涉及当事人:债权人、债务人、次债务人。

  债权人只能向人民法院请求代位权。

  代位权行使的条件:  债权人对债务人债权合法;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何谓“怠于”:不对次债务人以诉讼方式或仲裁方式主张权利。

  3、债务人的债权到期;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专属债权: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

  代位权诉讼的原告只能是债权人。

  代位权必须通过诉讼程序行使。

  代位权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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