肺部不适近六年后确诊职业病,用人单位被判赔偿确诊前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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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确诊职业病之前的医疗费是否应由用人担任承担?南通市崇川法院日前公开一起劳动争议案例,鉴于尘肺病这种职业病系肺部病变长期演化的结果,期间可能存在因及时治疗延缓病情发展的情况,法院判决用人单位赔偿职业病患者确诊前近6年的医疗费。
据法院查明,周某在南通某公司机械车间从事车工工作,常年接触铁粉尘、砂轮磨尘。2015年9月至2017年3月,周某经多次职业病鉴定为“无尘肺”。直到2020年11月,经疾控中心鉴定为职业性矽肺叁期,两肺继发性肺结核。后其职业病被认定为工伤,劳动能力鉴定为贰级伤残。
因公司为周某缴纳了工伤保险,相应工伤保险待遇已获理赔。但在确诊之前,周某因身体不适,多年辗转就医,自行花费大笔费用。2014年12月,周某首次就医被诊断为:支气管扩张症伴感染、真菌感染、尘肺待排。其后近六年,他多次辗转多地检查、住院治疗,出院以后再回单位上班。
周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确诊职业病之前的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病假期间工资等。仲裁委对部分费用予以支持。周某不服,诉至法院,要求单位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19万余元。
崇川法院审理认为,《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对“疑似职业病期间”的认定需结合劳动者的病情、就诊情况、就诊时间、病情与职业病的关联性等综合判断。与事故伤害等能即时确定发生时间的病情不同,该职业病系肺部病变长期演化的结果,期间可能存在因及时主动治疗延缓病情发展的情况,故认定时间远非原告患病的起始时间。综合考虑周某2014年12月首次就医即诊断为“尘肺待排”,后续多次就医均系治疗支气管及肺部病变,治疗期间的非住院时间仍持续在原工作岗位接触铁粉尘和砂轮磨尘,病情最终演化为矽肺职业病的多项事实,法院认定2014年12月系“疑似职业病”起始时间,2014年12月至2020年11月发生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费、交通费等系就医治疗必要支出,判决用人单位赔偿约12万元。
记者 邱海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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