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抗善意第三人的合同有效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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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法律关于“善意第三人”的规定仅见于《物权法》,另外《海商法》有关于“第三人”的规定,与“善意第三人”类似。
2、根据《物权法》的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善意第三人”是对于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过程中,不知情的第三人所享有的物权保护性权利。
3、上述货车是祥云厂所购,根据动产物权归属于出资人的原则,货车的所有权人是祥云厂,货运公司只是挂靠登记人,而货运公司是因借钱而欠债,债主对货运公司拥有的是一般债权,并非对祥云厂的货车拥有物权权利,因此货运公司对祥云厂的货车而言不属于“善意第三人”。
4、当然,如果货运公司将货车抵押给债主,同时办理的抵押登记,则债主就设立了担保物权,那时债主就是《物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不得对抗的“善意第三人”了,即有权执行货车,就货车的拍卖价款优先受偿。
5、扩展资料合伙企业法: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6、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7、个人独资企业法: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8、物权法:以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9、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法律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10、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11、动产抵押(即不是必须登记的抵押),从抵押合同生效时发生效力,但是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些情况的后果就是不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这是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利不受侵害。
12、没有涉及到相关的法律责任。
13、在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擅自以财产份额出质”,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
14、第三人是与此事无关的人员。
15、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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